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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娛樂:頂流明星被跟拍後,狗仔破防了
  4. 第9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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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怕是對比了前世的頂流男星,還對比了前世的娛樂圈,秦凡也有點不能理解這個熱度。

畢竟在前世,就算是選秀節目的總冠軍,也不可能得比得上家暴出軌的熱度。

所以這個熱度,八成有水!

不過不對比,秦凡還不知道,對比之後,秦凡才發現這個世界有多好。

別的不說,就說作品版權這方面,這個世界可以說完勝藍星了!!

畢竟在前世,無論是龍國還是國外,對待版權可沒有那麼完善。

就拿樂壇來說,播放音樂的軟件那叫一個層出不窮,對版權,也沒有那麼在乎。

歌曲版權沒有受到保護,歌手的收入自然也就大打折扣。

而且,這些音樂軟件,也沒有單曲收費的。

基本上就是每個月開個會員,什麼歌曲都能聽。

還有些網站,直接盜版作品,吸引人流來提高自己網站的市值。

對這些盜版網站的行為,如果原作者舉報或者起訴的話,也是沒什麼用的。

因為版權的保護機製薄弱,就導致這些盜版網站會趁虛而入。

人們為了省錢,自然下意識的就會去找盜版。

而且,下載也是流弊,無論是正版網站還是盜版網站,隻要歌曲能夠聽,就能夠下載。

而這個世界完全不一樣!

這裡不但對版權十分的重視,而且在龍國,音樂播放器都隻有一個。

那就是天籟之聲播放器。

而這個世界的歌手,幾乎可以靠著一首歌在播放器的銷量來活著。

有一個特別顯著的例子,就是有一位歌手,二十年前的時候,發行了一首歌。

在當時也算是紅極一時,銷量也很不錯。

然後中間有十幾年吧,都沒有發歌。

後來他參加一檔綜藝節目,然後主持人問他,這些年沒有發歌,生活收入從哪裡來!

那位歌手頗為自豪的笑著說:“鄙人不才,這二十年呀,都是靠《活著》在活著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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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,好事兒的網友就去查了一下,結果發現該歌手的那首歌,每個月都有幾十萬的下載量。

哪怕是過去了二十年,依然每個月都有將近五六十萬的下載量。

由此可見,這個世界對版權的重視度有多高。

該歌手能夠靠一首歌活著,除了版權之外,還要歸功於龍國的版權收益分配模式。

每個歌手發歌,都是在天籟之聲播放器,而登陸播放器的用戶,每首歌有兩次的試聽機會。

也就是每首歌可以免費聽兩次。

而在歌曲宣發的視頻裡,會有歌曲的播放,但限定每個聽眾隻能聽一次。

這就有效的避免了客戶的流失。

而每首歌的免費次數用完之後,聽眾還想聽的話,那就隻能下載了。

這天籟之聲的播放器裡,下載,是需要付費的。

但是不貴,隻需要一塊錢!

而且下載之後,永久都可以聽!

而這一塊錢,播放器官方會分成十份。

官方拿走一份,剩下的九份就是歌手所在經紀公司拿走。

公司拿走之後,這部分錢又會分成三部分。

一部分是公司的,一部分則是歌手和作曲人的。

沒錯!還有一部分是作曲人的。

因為版權受到重視的緣故,所以導致作曲人的地位在樂壇,可以說相當的高。

造成這個局面的原因,也很簡單。

因為無論在哪個世界,歌手有九成九都是隻有一副好嗓子,但卻沒有什麼創作天賦!

歌詞和曲子,都是由別人撰寫的。

所以,這就奠定了作曲人在這個圈子裡有一席之地。

而在這個世界,這點就更為突出了。

一般來說,作曲人的地位如果沒有歌手高,那麼分到的錢,也就是一小部分。

但如果作曲人寫出的歌,五首之中,高於二分之一的歌大火,那他的地位就會比歌手高不少。

而能拿走的錢,也會比歌手多不少。

所以,歌手發行一首歌,能夠拿到多少錢,不僅和銷量有關,還和作曲人的地位相關。

反之,歌手越大牌,拿到手的錢也就會越多。

林齡對秦凡的好,就體現在她爭取到的合同裡了。

因為她幫秦凡爭取到的合同裡寫明,一般情況下,作曲人不如他的情況下,秦凡能夠拿到下載總收益的五成。

而剩下的四成,則是公司和作曲人共同商議分配。

當然,特殊情況除外,譬如作曲人達到了曲皇或者王牌級別的,他的分成就會相對低一點。

將這個情況達到巔峰的例子,就是作曲人方同了。

在名氣不如歌手的時候,隻能拿到三成的下載收益。

後來名氣越來越大,為一名一線歌手作曲填詞時,拿到了高達八成的下載收益。

隻剩下一成丟給公司和歌手去分。

為什麼??

就因為方同當時的級別已經達到了曲皇。

屬於寫十首歌,九首歌都能大火的級別。

不過,即便是和公司分一成,這收益也不能小看。

因為,這個平行世界雖然文娛發展沒有前世繁榮,歌曲也很稀缺,但是人數卻比前世的藍星多了一倍左右。

這就導致了一首質量不錯的歌曲,在唯一的音樂播放器上,下載量可以輕鬆過億。

下載過億,也就代表總收益也過億了!

一首歌隻能分0.1元,那麼在過億的數據面前,那就變成了千萬!

這收益,無論是給誰,都十分的可觀。

這也是林齡一聽秦凡開嗓唱歌,就決定簽下他的原因。

一副天生的好嗓子,在這個世界,那就等於是一個聚寶盆!

而且歌手除了歌手在播放器的下載收益之外,其他的收益纔是大頭。

譬如別人翻唱,也是要分錢給原唱的。

還有商演路演,代言,廣告,演唱會……

隻要歌手想,這些都是可以掙的。

而且,除了交稅之外,就不用再分給別人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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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一首歌,能夠拿到多少錢,不僅和銷量有關,還和作曲人的地位相關。

反之,歌手越大牌,拿到手的錢也就會越多。

林齡對秦凡的好,就體現在她爭取到的合同裡了。

因為她幫秦凡爭取到的合同裡寫明,一般情況下,作曲人不如他的情況下,秦凡能夠拿到下載總收益的五成。

而剩下的四成,則是公司和作曲人共同商議分配。

當然,特殊情況除外,譬如作曲人達到了曲皇或者王牌級別的,他的分成就會相對低一點。

將這個情況達到巔峰的例子,就是作曲人方同了。

在名氣不如歌手的時候,隻能拿到三成的下載收益。

後來名氣越來越大,為一名一線歌手作曲填詞時,拿到了高達八成的下載收益。

隻剩下一成丟給公司和歌手去分。

為什麼??

就因為方同當時的級別已經達到了曲皇。

屬於寫十首歌,九首歌都能大火的級別。

不過,即便是和公司分一成,這收益也不能小看。

因為,這個平行世界雖然文娛發展沒有前世繁榮,歌曲也很稀缺,但是人數卻比前世的藍星多了一倍左右。

這就導致了一首質量不錯的歌曲,在唯一的音樂播放器上,下載量可以輕鬆過億。

下載過億,也就代表總收益也過億了!

一首歌隻能分0.1元,那麼在過億的數據面前,那就變成了千萬!

這收益,無論是給誰,都十分的可觀。

這也是林齡一聽秦凡開嗓唱歌,就決定簽下他的原因。

一副天生的好嗓子,在這個世界,那就等於是一個聚寶盆!

而且歌手除了歌手在播放器的下載收益之外,其他的收益纔是大頭。

譬如別人翻唱,也是要分錢給原唱的。

還有商演路演,代言,廣告,演唱會……

隻要歌手想,這些都是可以掙的。

而且,除了交稅之外,就不用再分給別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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